
消費者信息就是別人的數據?專門大數據法律亟需制定
無論是網絡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都明確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要經過信息主體的同意,但現實當中,有些經營主體在收集個人數據時,沒有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實踐中存在諸多大數據應用亂象,是因為國家層面尚缺乏統一、專門、全面的國家大數據法律。
未來的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需要確立數據權屬法律制度,明確數據權屬主體資格;確立數據采集法律制度,明確數據采集的范圍和限度;確立數據存儲法律制度,明確數據存儲的內涵,存儲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當時針指向晚上10點,在北京市望京地區一座高端寫字樓內加班的王麗,收拾東西準備回家。
乘坐網約車是王麗對自己加班的犒勞。她打開某網約車平臺,輸入上車地點后,下車地點自動蹦出來一個地址,某某大廈——位于她家旁邊的一座寫字樓。她點擊確認,然后開始等待平臺派車。
作為某網約車平臺的長期用戶,她知道,自己的每一次出行信息,都在生成數據,什么時間、從什么地方出發、去了什么地方,一目了然。
她有時會想,平臺收集自己的信息有依據嗎?這些信息屬于誰所有呢?
我們的信息是別人的數據
王麗早年畢業于北京一所知名大學,如今是一家科技金融公司的中層骨干,由于公司事務繁忙,加班對她來說是常事,好在她家也在望京。
下班后,王麗總是乘坐出租車往家趕,但并不總是有出租車在樓下等著,所以,等出租車就成了她的一件煩心事。
“最怕冬天等出租車,等上幾分鐘,渾身就凍得打哆嗦?!彼f。
幾年前,一種叫網約車的新事物出現在北京,通過手機下載網約車平臺,輸入上下車地點,就可點擊約車。
這對王麗來說可是好事兒:下班前在辦公室約好車,等車到了再下去,上車就走,10分鐘內就能到家。
幾年過去了,王麗的手機換了三四部,但手機上總是至少有兩家網約車平臺,方便她約車。
去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王麗像往常一樣,打開某網約車平臺,輸入上車地點后,突然發現平臺顯示的下車地點處出現一行小字,正是她家小區地址,也是她經常輸入的下車地址,后面還有一個小“×”。她沒有多想,順手點擊確認,約車成功。
在回家的路上,王麗開始思考這件事情,這相當于平臺根據過往乘車信息,推斷出自己的下車地點,這意味著,根據數據就能知道自己的上班和居住地點。
網約車還是要坐,無奈之下,王麗在選擇下車地點時,或者選擇小區附近的寫字樓,或者選擇附近的飯館,或者到小區門口下車,或者到目的地后再走回小區。
過了一段時間,雖然平臺還會提示目的地,但王麗總是直接點擊小“×”后輸入其他地址,而且自己所在小區的名字再也沒有出現了。
王麗發現,不但自己乘坐網約車有推薦地址,甚至自己在網上搜索一種商品后,電腦頁面就開始推送這款商品。
最近,王麗所在單位的投影儀壞了,需要買一臺新投影儀。鑒于王麗熟悉設備,領導讓她負責購買。
王麗在某平臺上搜索相關產品,挑中了一款性能穩定、技術先進、價格合適的投影儀,但第二天開始,她只要打開網頁,這款產品的廣告就出現在電腦頁面上。
對于這種廣告推送,王麗還是比較反感的,“我搜索商品,并不一定就要購買,這種基于搜索數據進行的強制性推送,令人討厭”。
在王麗看來,更為深層次的疑問在于,這樣收集自己的信息并進行大數據推送,是不是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憑什么自己的信息就成了別人的大數據”?
過度收集個人信息違反法律
王麗的疑問并非個例。
2017年8月至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于“一法一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一法”是網絡安全法,“一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同年年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報告稱,“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形勢嚴峻”。
報告中披露的“萬人調查報告”顯示,“一法一決定”關于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多項制度落實得并不理想。
有52.1%的受訪者認為,法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的規定執行得不好或者一般;有49.6%的受訪者曾遇到過度收集用戶信息現象,其中18.3%的受訪者經常遇到過度采集用戶信息現象;有61.2%的人遇到過有關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制收集、使用用戶信息,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使用該產品或接受服務的“霸王條款”。
許多受訪者反映,當前免費應用程序普遍存在過度收集用戶信息、侵犯個人隱私問題,但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監管和依法懲處。
在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看來,這正是我國目前大數據應用實踐當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李愛君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無論是網絡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都明確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要經過信息主體的同意,但現實當中,有些經營主體在收集個人數據時,沒有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李愛君認為,公民個人的選擇權和知情權也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
她向記者舉例說,當我們準備接受網絡上一個服務時,網頁會彈出一個對話框,問你“拒絕”還是“允許”,一旦我們選擇“拒絕”,后續的相關服務就享受不了。
“這就是沒有給予消費者選擇權?!崩類劬f,此外,在實踐中,還存在收集信息過量等問題。比如我們在使用手機注冊一些應用時,還經常被要求同意收集頭像、通訊錄、位置信息等。
亟需制定專門大數據法律
在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貴州省大數據政策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吳大華看來,實踐中存在諸多大數據應用亂象,是因為國家層面尚缺乏統一、專門、全面的國家大數據法律。
吳大華也是近日由社科文獻出版社出版的《貴州法治發展報告2018》的主編,貴州正是國家級大數據綜合試驗區。
吳大華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目前,我國涉及數據領域的法律規范多散見于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和國家立法機關出臺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文件之中,隨著國家大數據戰略的全面實施,大數據基礎性、全局性的問題亟待國家立法破解。
但在國家立法計劃中,并無大數據統一、專門立法。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關于大數據立法,國家確實還沒有實施這項工作。
吳大華認為,目前,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存在諸多障礙。一是數據權屬內涵亟待法律明確,這是大數據產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二是數據主權內涵亟待法律明確,這是大數據作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的全局性問題。三是大數據“聚通用”關鍵環節架構及法律效力亟待法律明確,這是推動國家大數據戰略性基礎資源發揮效用的關鍵問題。四是大數據創新應用合法性亟待法律明確,這是推動大數據產業發展、釋放大數據紅利的關鍵問題。五是大數據安全保障亟待法律明確,這是保障大數據健康發展和應用的基礎性問題。
在李愛君看來,目前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的障礙,從理論上說,就是大數據領域的一些問題還沒有達成共識。
“比如說數據權利的屬性,有人說是物權,有人說是知識產權,有人說是新型民事權利,沒有形成共識?!崩類劬f,“我認為是一種新型民事權利,因為數據權利既有人格權屬性,又有財產權屬性與國家主權屬性?!?
李愛君認為,如果能夠破解大數據權利的性質是什么、權利如何歸屬、權利如何保護這些問題,“立法的障礙應該沒有了”。
朱巍說,目前大家對大數據性質還存在爭議,比如在民法總則制定過程中,曾經在知識產權的客體中加了一條,即數據信息權,后來,包括他在內的專家提出,如果將數據信息歸為知識產權,那么其中會存在權利沖突,最終,數據信息權這一條就被拿掉了。
在朱巍看來,只有大家把這些問題弄明白了才能推動立法工作。
在大數據立法領域,作為國家級大數據綜合試驗區的貴州已經在探索,《貴州法治發展報告2018》梳理了其中的進程。
2016年,貴州在全國率先出臺大數據地方法規《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著眼于大數據發展應用的系列環節和數據共享開放、數據安全等重點內容進行規范調整。
2016年9月,貴州省設立全國首個直屬省政府正廳級大數據發展管理機構——參公事業單位: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專門負責大數據領域相關地方法規規章的起草等工作。
2017年4月,貴陽市出臺《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成為全國首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地方性法規。
吳大華建議,由于大數據涉及領域和環節眾多,可以從激勵和促進角度考慮先行制定總括性、統一性、專門性的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法,首先明確國家大數據發展體制,明確一個職能機構統一管理國家大數據發展、統籌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
在吳大華看來,未來的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需要確立數據權屬法律制度,明確數據權屬主體資格;確立數據采集法律制度,明確數據采集的范圍和限度;確立數據存儲法律制度,明確數據存儲的內涵,存儲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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