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遺忘權:大數據時代的新問題、新趨勢(1)_數據分析師
被遺忘權是一種網絡時代的新型人格權,在網絡法律體系、人格權法體系和表達自由體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價值。歐盟的相關立法實踐廣受關注,但也存在諸多爭議。近日,中國政法大學光明新聞傳播學院召開小型專題研討會,與會專家對于如何認識被遺忘權的意義和價值展開深入探討。本報擇要刊發一組文章,以饗讀者,希冀引起進一步的討論和爭鳴。
數字遺忘權的由來、本質及爭議
鄭文明
“數字遺忘權”也稱為“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其前身為“遺忘權”,源于20世紀70年代法語的“le droit a l'oubli”或意大利語的“diritto all'oblio”,原意是指對生活中不再重現的過往事件(如某個被指控為罪犯的人最后被證無罪)保持沉默的權利,常用于刑法中,目的是想通過賦予那些有過犯罪(特別是輕微的犯罪或青少年犯罪)記錄的人此種權利,使其保留在官方的犯罪記錄永遠都不會公開,從而使其得到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機會。
“歐洲個人信息保護的勝利”
數字遺忘權產生的基本動因在于近年來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的發展給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一方面,Web2.0和云計算技術為個人自由、便捷地在互聯網(如社交媒體)上分享、存儲個人信息提供了便利,當信息主體在互聯網上毫無顧忌地分享個人信息時,卻沒有意識到互聯網已經永久記錄下了這些個人信息;當個人信息被存在云端,而不是自己的個人電腦中時,個人已經無法控制這些信息。另一方面,納米、微機電、生物識別、網絡身份管理、數據挖掘與分析、云計算等技術突破了傳統媒體時代個人信息收集、處理與利用的瓶頸(如費用、儲存空間和頻帶寬度等),使得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利用變得簡單易行、成本低廉。
于是,政府機構、企業和個人利用這些技術逐漸將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與利用設置為默認狀態(by default)。他們利用技術手段無需經過信息主體的同意,就能隨意收集、處理與利用個人信息。這導致了傳統的個人信息保護原則與制度(如限制收集原則、同意與許可制度)已無法應對,信息主體對自己的個人信息逐漸失去控制。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個體公民對于數字化‘圓形監獄’(panopticon)的完美監視,或毫無察覺,或一蟬難鳴,最終只能導致寒蟬效應,全社會欣然接受完備的電子監視?!?/span>
為了解決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發展帶來的個人信息失控的難題,“數字遺忘權”應運而生。也可以說,當計算機與信息技術發展到今天這個“谷歌說你是什么就是什么”(you are what Google says you are)的時代時,遺忘權的權利主體已由有過犯罪記錄的人和短暫成為公眾焦點的人延伸到所有人,遺忘權過渡到數字遺忘權。
數字遺忘權的早期實踐者是歐盟,第一次司法實踐出現在“谷歌西班牙案”中。2014年5月13日,歐洲法院在該案的預先裁決(preliminary ruling)中創造了數字遺忘權的司法先例,即數據主體有權利要求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商將與其姓名鏈接的陳舊的、不完整、不恰當或不相關的信息從搜索結果中刪除。該判決結果實際上開啟了一扇個人可以有權要求他人刪除互聯網上令其尷尬、對其帶有偏見的信息的大門,大大推動了歐盟在新媒體時代對個人數據權利的保障。歐盟司法委員會委員維維安·雷?。╒iviane Reding)就認為,本案“顯然是一個歐洲個人信息保護的勝利”。
重在“刪除”而非“遺忘”
顯然,數字遺忘權是相對于傳統遺忘權而言的。傳統遺忘權是指有過犯罪或不良記錄的人享有的在其刑期執行完畢或受懲罰后,有要求他人不公開自己犯罪記錄或不良記錄的權利。其強調的是“遺忘”,是權利主體享有的要求他人“遺忘”自己的犯罪記錄或不良記錄以及自己不面對自己犯罪記錄或不良記錄的權利。該權利產生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時代以及互聯網的初期階段。傳統遺忘權屬于隱私權范疇。隱私權的權利內容主要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等。作為隱私權的傳統遺忘權是希望通過實現讓他人“遺忘”或自己不面對自己的犯罪記錄和不良記錄的目標,達到保障自己的私生活不受干擾的目的。
和傳統遺忘權不同,數字遺忘權產生于信息數字化、存儲介質廉價、搜索便捷以及全球聯網導致個人信息保護失控的時代。數字遺忘權強調的重點在于“刪除”,而并非“遺忘”,本質上屬于信息自決權范疇,而非早期的隱私權。信息自決權的核心在于自決,強調的是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自我控制權,重在保障信息主體可以自由處分其個人信息并能對抗他人對其信息的收集、處理或使用。
數字遺忘權通過保障信息主體可以請求他人刪除關涉自己的個人信息權利的實現,達到控制此類個人信息進一步傳播和不當利用的目的,因而強調的是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控制權,而并非像早期隱私權那樣強調防范個人隱私信息不被非法披露,達到保障自己的私生活不受干擾的目的。有學者就指出:“數字遺忘權的理念基于威斯?。╓estin)的隱私概念:個人和組織應被允許‘對有關其自身的信息決定在何時、何種方式以及何種程度上傳遞給他人’?!?/span>
是“扯淡”還是大勢所趨
數字遺忘權提出的最重要的意義在于解決計算機與信息技術發展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失控的問題,從而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因為計算機與信息技術的發展已使傳統的隱私或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無法應對,如計算機與信息技術的發展已使個人信息保護的首要原則即信息收集需征得本人同意的原則形同虛設,因為網絡服務商通常會利用一些技術手段在未經信息主體許可甚至是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例如:微軟公司在其操作系統內留有后門,該公司可以通過網絡取得用戶終端設備中的個人信息。英特爾公司研發的處理器芯片中也設置了識別用戶身份的序列碼,該公司可以通過序列碼獲取用戶終端設備內儲存的個人信息。因此,唯有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數字遺忘權,賦予信息主體可以要求網絡服務商刪除關涉自己個人信息的權利,并與個人信息保護的首要原則相配套,才能確保個人信息的安全。當然,數字遺忘權的提出還可以增加網絡用戶對在線服務的信任度,促進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信息經濟的發展。
但與此同時,歐盟在醞釀提出數字遺忘權時即引發爭議。最大的爭議認為該權利的提出可能會對表達自由、信息自由和公眾的知情權構成威脅。雖然《數據保護一般規則》第17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數字遺忘權的例外,即數據控制者基于保護表達自由、維護公共衛生領域的公共利益、歷史、統計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可以選擇保存某數據,但一些國家的政府和學者仍然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如一些美國學者明確反對歐盟試圖將數字遺忘權納入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中的做法,認為這是一種“荒謬的想法”,是“扯淡”,會踐踏當事人的表達自由權利,會增加經商成本、阻礙革新,導致研究數據消失,歷史被刪除。英國律師協會在谷歌案判決后也認為,該判決將會引起人們對新聞審查的擔憂,可能會導致那些試圖隱瞞自己過去的政治家與其他人濫用該權利。
雖然存在很大爭議,但數字遺忘權被確立為一項單獨權利的趨勢是無法改變的,因為數字遺忘權畢竟是為了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而提出的,而在信息時代,個人信息權如同財產權和人格尊嚴一樣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歐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即使是對數字遺忘權持反對態度的美國也開始有限度地接受了該權利。2012年2月23日,即歐盟提出《數據保護一般規則》一個月后,美國白宮公布了《消費者隱私權利法案》。該法案第5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讓公司糾正不準確信息以及刪除信息的權利。2012年3月29日,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快速變革時代消費者隱私保護:針對企業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建議》。該建議書提出授予消費者有限的數字遺忘權,即賦予消費者有要求公司刪除其不再需要的消費者數據的權利,并允許消費者可以獲取本人數據和在適當情況下隱瞞和刪除本人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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